让技师帮助“打飞机”究竟算不算违规嫖娼?我相信很多的男人都有一个疑问,就是他爱去夜场的时候不小心让技师帮忙弄了一下,那这样的行为算不算嫖娼呢?其实这个的话我们还要看具体情况。
算。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罚款,情节较轻的教育一下也有可能。如果已经谈妥了价格并且付了金钱等财物,但是还未发生性关系的。第一次进行卖淫嫖娼,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其他较轻情节情形。
@保密 27岁的经历
这个事情我经历过。
不过有时候我真的觉得,现在有一些女的什么都要上升到一个层面去评判。我也不想避讳什么,我去过会所也找过女技师帮我服务一下,就是让她帮我打个飞机而已。
我不觉得我这样做是出轨了,因为我跟那个技师并没有直接啪啪啪,不过就是借她的手代替我的手。不过我跟我女朋友是异地,一南一北隔得太远了,她也很难发现。
@ashhh 25岁经历
怎么说,我没经历过。
不过就我个人来看的话,这样做不算出轨,但也做得不太对。记得之前一朋友跟我说,他因为好奇去过会所。进了会所后才发现这里挺好的,好像走进了一个他从未发现过的世界。
他也只是跟我说他找了个技师,但他们做到哪种程度我也不太清楚的。我问他这个事情他女朋友知道吗?他以后还打算去吗?他说傻子才告诉她呢,不过是因为好奇进去体验一把。
不过他也说真的很爽很刺激,虽然内心深处觉得对不起女朋友,但以后可能还是会忍不住吧。看完丸子不得不说,男人还是禁不住诱惑的,所以感情真的不能用来相互试探对方哦!
公检法为此吵翻了!
高院认为提供手淫服务无罪,公安局反驳称是卖淫;警方认定“打飞机”属色情服务,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全国公检法竟为“打飞机”争论不休,而法院究竟为何认为“打飞机”不算卖淫?
公安局还要不要管?
卖淫的这一“灰色地带”里又藏有怎样的司法尴尬与利益纷争呢?
百度百科将其定义为“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如果将性行为狭义地认为是性器官的结合,那么手淫、口交、肛交等,并不是性器官的结合。你们都是怎么样认为的?
但是在一些法学家的论述中,已经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按照这种说法,“卖淫”则显然包括了手淫、口交、肛交等。真的没有明确。
这事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系统里面,对此类型案件也有不同判决。面对同类型的案件,法院对手淫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犯罪的认定和判决也并不统一。在近年类似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呈现“两极分化”。
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亦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你看看,这个重庆市的一个案件就是没有被法院判定是违法行为;
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无论“打飞机”“胸推”等色情服务是否会被算作卖淫写进法律,我们都希望司法能明确何为“卖淫”,及确立统一的执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