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婚外情 判断婚外情的依据是什么

如何判断婚外情,判断婚外情的依据是?现在的社会里面,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在外面有婚外情早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那么你们知道如何判断婚外情嘛?不管怎么说,我们还是需要好好了解一些关于婚外情的知识,储备起来方便以后可以分享。


一、哪些行为属于婚外情


1、一般出轨的婚外情行为。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有配偶与他人进行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者是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然后开始与已婚者结婚了。

如何判断婚外情 判断婚外情的依据是什么

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关键;关于何谓“以夫妻名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1)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共同的生活;


(2)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这样的一个情况也是不行;


(3)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喜欢的朋友们还可以收藏。


二、婚外情认定是怎样的


1、可以进一步认定“重婚”的证据材料


(1)亲友的证人证言; 是做为判断一个依据。


(2)以夫妻名义共同做出的行为,如登记结婚、举行婚礼、为孩子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 喜欢的朋友们还可以收藏转发分享。


2、可以进一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材料;


(1)警方的笔录和出警记录; 是可以做证据。


(2)共同居住的小区邻居、保安等服务人员的证人证言;


(3)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


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做法,如果发现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的同居地点,可以拨打“110”以“发现卖嫖行为”等事由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对二人进行询问,并做出笔录;


如此,证据由公安机关做出,证明力相对较强;既避免了当事人自行进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又能通过日后调取此类证据提交法庭,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的事实,得到法官的采信。


3、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


4、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的异性亲密关系的照片;


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


5、录音录像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合法获取;


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


6、手机短信是认定证据;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微信消息。


鉴于此类证据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稳定性差,容易删减或编辑,且难以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发觉;三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谁。


应尽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机内存或存储卡中,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7、聊天的记录和电子邮件;


现实生活,通过QQ、MSN等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中的来往信件,发现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此类证据同样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且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所以这两种证据也很难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截图打印或公证后,只能将其作为辅助的证据材料,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法院如何判定婚外情?


1、录音录像的证据。进行录音、录像的取证方法一定要合法合规。


2、电子邮件。对这类证据的提取,可请公证人员到场,公证电脑系统运行正常、自打开电脑到检查邮箱至打印邮件全程正常、内容没有伪造、增加、删改。


3、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收集聊天记录必须明确三点,才能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一是聊天对话的内容;二是电脑系统运营正常;三是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


4、手机短信,收集此类证据时,如发送者或接收者未将短信删除,可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或到公证机关进行书面公证;如果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并明确短信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


5、传真件。在获取此类证据时,注意保管、收集相关资料至关重要:如果是传真原件,可以独立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仅是传真件,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原件,虽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份有效证据被法院采信,但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而不能作为孤证使用, 关键在于确认传真件是否为传真人所发出, 是否为唯一的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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